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昌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因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即鑫太華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陳志雄已死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承上,如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之股東迄未選任董事執行職務代表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則請向本院聲請選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院裁定,及陳報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
四、提出台端得向債務人鑫太華有限公司請求貨款新臺幣54,6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