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佩 上列聲請人與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案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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