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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徐揚鈞即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徐揚鈞即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係合夥組織,應更正為債務人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法定代理人徐揚鈞。

三、承上,花見夯東港日韓燒肉店業已歇業,應更正追加所有合夥人(陳麗珍、黃子晏、鄧安倫、蔡秀甄、趙家範、劉新義、黃雅貞、劉秀華、許國棋、張淑娟)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所有合夥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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