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顏嘉瑩、高盛食品有限公司、張元成、王思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高盛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元成 債 務 人 王思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9,577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34,98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174,59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4.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