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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坤鴻即小琉球美食咖啡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請求聲明金額新臺幣39,754元,惟存證信函及標的金額卻載新臺幣151,014元,請具狀陳報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件債務人小琉球美食咖啡店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顯示,其組織類型為「合夥」,故本件債務人欄應更正為「債務人小琉球美食咖啡店、法定代理人陳坤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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