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饒祐禎、義翔環保有限公司、徐揚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於112年6月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