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藍伯宇、蘇淑貞、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建宇、陳建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貞 債 務 人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陳建翰 陳佳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166,25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