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最新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孟志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內記載之證物及附件,以釋明所主張之事實。
四、聲請狀內請求標的記載「……,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惠請具狀陳明起息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如係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算利息,請一併釋明得至該日起算利息之理由)。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