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同一事實、理由具狀向同一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惟本院前已於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僅利息部分因未釋明而遭駁回(本金新臺幣48,300元全部准許),聲請人如欲以同一事實、理由再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前案准許本金部分則有無權利保護必要,故貴公司可擇下列情形進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①具狀撤回前案(即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94號)之聲請,並就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命補正之事項具狀補正之;②不撤回前案,具狀撤回本件本金之請求,並就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命補之事項具狀補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