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鍾玉里
- 債務人
- 旭展捲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江蔓儒
- 債務人
- 謝鳴祐
- 人 4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萬壹仟捌佰參拾捌元、②壹拾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3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