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柏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家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人提出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其記載之對象為豪美鐵板燒、統一編號00000000,查上開統一編號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為「豪美企業行」,且現況顯示為「歇業」,許家煒僅係豪美企業行之負責人,惠請查明並陳報本件債務人究係「許家煒」或「豪美企業行」。
三、承上,如本件債務人為豪美企業行,因其組織類型為「合夥」,且現已歇業,應將負責人及全體合夥人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之豪美企業行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合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具狀釋明本件聲請人代相對人給付予第三人貨款之依據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