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彭杏娥、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567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杏娥 債 務 人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港幣3,48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