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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債 務 人
王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91,36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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