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陳譽仁、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王國隆、王松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鼎富水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隆 債 務 人 王松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91,36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