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明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商標案件委任契約書受任人為光鼎國際商標事務所,非李明基(僅為承辦人),故請更正債權人為光鼎國際商標事務所、補具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光鼎國際商標事務所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承上,若不欲更正,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9,5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