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續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美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本行支票」3紙,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均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公司徐士傑」,受款人分別為「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則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尚無從得知。是請提出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026581)3紙之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