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基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當事人欄記載方式應如本裁定所示),並於陳報狀之具狀人處蓋上開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林桂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