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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聲請人
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基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當事人欄記載方式應如本裁定所示),並於陳報狀之具狀人處蓋上開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林桂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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