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基澤
- 原告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基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太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當事人欄記載方式應如本裁定所示),並於陳報狀之具狀人處蓋上開法人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林桂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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