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聲請人
- 仁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均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不慎於民國111年7月14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於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1號案件已為准許之裁定,並於111年11月18日公告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嗣經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可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112年2月17日)後之3個月內,檢附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又系爭支票1紙除權判決聲請期間既尚未屆至,聲請人應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是本件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冠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李思瑩 第一銀行屏東分行 111年8月20日 52,164元 QB0000000 仁享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