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陳建志即大倫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大倫企業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登記負責人為「陳建志」,故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人為「陳建志即大倫企業行」。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基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泰安」)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