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建志即大倫企業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即大倫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大倫企業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登記負責人為「陳建志」,故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人為「陳建志即大倫企業行」。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基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泰安」)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