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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陳建志即大倫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大倫企業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登記負責人為「陳建志」,故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當事人欄聲請人為「陳建志即大倫企業行」。

二、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基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泰安」)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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