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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聲請人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美林達建設有限公司王吉明」及「沅桂營造有限公司王璟仁」)。

二、經核本件聲請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中支票(支票號碼QN0000000)1紙,止付通知書上未填寫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欄位,故請補正上開欄位之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正上開欄位之填寫後再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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