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逸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美林達建設有限公司王吉明」及「沅桂營造有限公司王璟仁」)。 二、經核本件聲請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中支票(支票號碼QN0000000)1紙,止付通知書上未填寫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欄位,故請補正上開欄位之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正上開欄位之填寫後再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