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富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美林達建設有限公司王吉明」及「沅桂營造有限公司王璟仁」)。
二、經核本件聲請所提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其中支票(支票號碼QN0000000)1紙,止付通知書上未填寫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欄位,故請補正上開欄位之填寫(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與本裁定一同寄送,銀行留存之通知書亦請一併補正上開欄位之填寫後再陳報)。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