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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2932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曾惠滿 住○○市○○○路0段00巷00弄0號
送達代收人
曾惠華
債權人
劉智豪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0號
住○○市○○○路○段00號

 陳月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等間聲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所提拆除計畫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2萬元過於昂貴,債務人另請駿耀工程行估價拆除費用僅4萬元。又依債權人提出拆除鐵皮屋範圍,違反其他土地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債權人等表示意見略以:債務人所提駿耀工程行估價僅4萬元,然未詳述工程計畫及細目,顯不足採。又如駿耀工程行全部拆除費用僅4萬元,債務人本可自行委由該工程行拆除,以節省費用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即明。

四、經查,債務人所提第三人駿耀工程行之估價,並未詳述拆除計畫及細目,無從判斷其估價之4萬元之施作方式及是否考量建物結構安全問題,而債權人所提拆除計畫已考量人力、所需車輛及機具、建物結構補強計畫、拆除時間、廢棄物處理,其計畫較為詳盡。債務人本應依執行名義自動履行拆除,債務人如認其所提拆除計畫較為適當,則可逕依其拆除計畫自動履行,債務人未履行而提出不詳盡之拆除計畫,空言債權人所提拆除費用過於昂貴,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另債務人所爭執分管契約一事,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之判斷,執行法院無審認之權。執行法院僅得形式審核執行要件均備,無不得強制執行之法定事由,並依執行名義為之,債務人所爭者應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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