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23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琬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琬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係那個鍋有限公司,並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本院職權調取勞保電子閘門 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