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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2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23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琬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琬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係那個鍋有限公司,並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本院職權調取勞保電子閘門 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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