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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22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琬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琬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次查,第三人係那個鍋有限公司,並設址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本院職權調取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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