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3097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送達代收人
- 魏嘉建
- 債務人
- 蔡緹娜即蔡秋蘭
-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 住同上
- 住同上
住花蓮縣○○鄉○○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蔡緹娜即蔡秋蘭於第三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花蓮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在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