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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3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
    林聰明陳春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3849號 債 權 人 林聰明  住屏東縣○○鎮○○○○○○○00號債 務 人 陳春龍  住○○市○○區○○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美昭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怡君  住屏東縣○○鎮○○路0巷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以如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含信託受益權)為執行標的時,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為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其管轄之執行法院,為該第三人住所地、事務所地等之法院(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第104 頁參照)。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萬錩金屬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萬锠金屬有限公司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 00號21樓,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龜山區,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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