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展毅即吳炎光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林昱宏律師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劉家瑜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理人
曹𦓻峸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於112年7月17日以屏院惠民執成112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新台幣(下同)147,020元、0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72,653元、364,534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通知保險公司將保單解約,並將上開金額解交至本院。  存款 債務人於屏東縣農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16,63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其他 一、對第三人張明得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8萬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618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41886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422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4884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張明得111年並未申報所得,亦未投保勞保,又債務人自103年起聲請執行均無效果,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對第三人廖春媚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20萬元,及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000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10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2199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廖春媚已於109年8月29日死亡,並無遺產,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亦不予處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