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被告吳展毅即吳炎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展毅即吳炎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裁 定自民國112年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 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 面,於112年7月17日以屏院惠民執成112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經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新台幣(下同)147,020元、0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72,653元、364,534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通知保險公司將保單解約,並將上開金額解交至本院。 存款 債務人於屏東縣農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16,63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其他 一、對第三人張明得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8萬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618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41886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422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4884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張明得111年並未申報所得,亦未投保勞保,又債務人自103年起聲請執行均無效果,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對第三人廖春媚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20萬元,及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000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10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2199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廖春媚已於109年8月29日死亡,並無遺產,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亦不予處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