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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 被告
    吳展毅即吳炎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展毅即吳炎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陳映蓉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6 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 ,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3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國壽字第1120030160號函、稅務電 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上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2年7月17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 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再於同年8月1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 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如附表所示代繳及解交之金額,合計新台幣600,840元,已由 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新台幣(下同)147,020元、0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紙:價值各72,653元、364,534元,前者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後者通知保險公司將保單解約,並將上開金額解交至本院。 存款 債務人於屏東縣農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共16,633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其他 一、對第三人張明得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8萬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618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41886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4229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4884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張明得111年並未申報所得,亦未投保勞保,又債務人自103年起聲請執行均無效果,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 二、對第三人廖春媚之債權  ㈠債權金額:20萬元,及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暨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000元。  ㈡執行情況: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10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2199號強制執行,均無效果。  ㈢處分方法:第三人廖春媚已於109年8月29日死亡,並無遺產,且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堪認此債權並無清算價值,亦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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