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建鴻、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建鴻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 定自民國112年8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表 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 定記載於書面,於113年4月18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2司執消 債清字第5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因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若需換算價值,均以裁定開始清算日之價格計算)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單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分別價值新台幣(下同)3,679元及6,231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存款 於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股份、連線銀行之存款共9,036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黃金 向中國信託銀行購買之黃金2.54公克: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5,032元(2.54×1981=5032,不足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代之。 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 一、復華富時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310股,每股10.1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3,147元(310×10.15=3147)代之。 二、國泰台灣5G+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519股,每股17.44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9,051元(519×17.44=9051)代之。 三、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8股,每股28.7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3,105元(108×28.75=3105)代之。 四、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4股,每股29.15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8,570元(294×29.15=5870)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