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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宋育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宋育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 債清字第28號裁定自民國112年9月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108年出廠)1輛、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11元 ,以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99,00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1日儲字第1129011892號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6日陳報狀附卷可稽。前揭機車以原購入價格扣除折舊後之費用估定現值為16,250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而存款111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99,002 元亦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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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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