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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筱雲
代 理 人 王志中律師
債 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債 權 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柯易賢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映均、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債務人113年1月8日陳報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4日保結消字第1120025904號函、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15日群益金鼎股字第1130000114號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憑。又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本院就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於113年8月6日依消債條例第121條但書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未據其等為反對之表示。本院復於113年9月4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依如附表所載之處分方法,進行清算財團之處分,業已公告並確定。另債務人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之保險給付新台幣(下同)1,250元,業經該保險公司將該金額解交到院。上開保險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1,555,215元(1250+0000000+3769+1866=0000000),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經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動產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0年出廠,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幾無清價值,爰不予處分。 保單 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共值新台幣(下同)1,548,330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納可收回之保費3,769元,請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 存款 一、華南銀行存款1,866元,通知該銀行將上開存款解交本院。 二、上海銀行、新光銀行、玉山銀行、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聯邦銀行存款共1,040元,因金額甚少,保留予債務人使用,爰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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