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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高孟志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高孟志、高孟聰,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68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並於111年5月30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2,285,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94-1 0 0 1,080.00 全部 002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94-3 0 0 360.00 全部 003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09 0 0 1,500.00 全部 004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10 0 0 1,500.00 全部 005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11 0 0 1,500.00 全部 006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12 0 0 1,500.00 全部 007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22 0 0 3,000.00 全部 008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22-1 0 0 3,000.00 全部 009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23 0 0 6,00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8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1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279.45、二層253.50、三層253.50、四層253.50、地下層280.70,總面積1,320.65 屋頂突出物30.60 全部 002 108-1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94-1、109、110、111、122-1、1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樓房 一層4,236.30,總面積4,236.30 全部 003 108-2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94-1、10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 一層144.00、二層144.00,總面積288.00 全部 004 108-3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122-1、123地號 鋼骨構造、一層樓房 一層710.08,總面積710.08 全部 005 108-4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109、123地號 鋼骨構造、一層樓房 一層525.00,總面積52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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