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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川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川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宏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宏臺、王慧芬及呂梃鍇,於民國111年4月22日簽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22,037,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0月2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826,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川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壽比  884  0 0 2,165.37 10000分之184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775 壽比路226號 壽比段884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七層樓房 第一層84.08,總面積84.08  全部 共有部分:壽比段1870建號**2,732.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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