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黃一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一峻 陳佩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佩媛與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耀昇金屬有限公司、陳嘉懋,於民國110年7月30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792,000元,到期日為111年7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陳佩媛並於110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8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內埔鄉新埔段892-1地號之不動產,於110年12月23日因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一峻,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3,859,500元及利息,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一峻、陳佩媛、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新埔 892 0 19 87.00 全部 所有權人:陳佩媛 002 屏東縣 內埔鄉 新埔 892-1 0 1 89.00 全部 所有權人: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