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高孟志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順益
  • 被告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相 對 人 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孟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盟鑫金屬有限公司)於民國①95年1月11日,以其所有坐落 於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50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為自95年1月6日起至135年1月5日 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於102年5月24日變更為4,378萬元;又於110年4月21日變更為6,000萬元,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鄭崑竹、蔡振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⑴自95 年1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3日止,約定⑴自95年1月13日起至9 8年1月13日止按月付息;另自98年1月13日起至115年1月13 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相對人另於97年8月4日與聲請人簽立變更借據契約,變更連帶保證人為第三人蔡振德、高國禎;並於98年2月27日簽立增補條款契約書,變更有關計息利率之 約定。其後,相對人於②105年6月7日,以其所有坐落於屏東 縣枋寮鄉屏南段94-1、109、110、111、122-1、123地號及 坐落於同段108、108-1、108-2、108-3、108-4建號之不動 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②1億6,42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6月3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蔡振德、高國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⑵4,150萬元,借款期間為⑵自105年6月8日起至115年6月8 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相對人又於③108年12月17日,以其所有坐落於屏東 縣枋寮鄉屏南段94-1、109、110、111、122-1、123地號及 坐落於同段108、108-1、108-2、108-3、108-4建號之不動 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③9,974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12月15日,債務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蔡振德、高孟聰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⑶2,000萬元、⑷5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⑶自109年4月29日起至1 12年4月29日止、⑷自109年5月5日起至112年5月5日止,借款 ⑶約定自109年4月29日起至110年4月29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 10年4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 均攤還;借款⑷約定自109年5月5日起至110年5月5日止按月付息;另自110年5月5日起至112年5月5日止,再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上開借款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對人另於110年5月24日,邀同第三人高孟志、高孟聰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⑸2,0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⑸ 自110年5月24日起至110年11月20日止,約定按月繳息,本 金以出口押匯還款或到期清償,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上開借款⑸相對人另分別於110年11月15日、111年5月20日與聲請人簽立變更借據契約,展延該筆借款之到 期日,最終為112年9月22日。嗣上開借款⑴、⑵、⑶、⑷、⑸, 相對人於111年12月9日與聲請人簽立變更借據契約,借款⑴部分變更事項為⒈自111年8月13日起至112年8月13日止按月繳息、⒉保證人變更為高孟志、蔡振德、高國禎、高孟聰。借款⑵部分變更事項為⒈自111年9月8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按 月繳息、⒉保證人變更為高孟志、蔡振德、高國禎、高孟聰。借款⑶部分變更事項為⒈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9年4月29日起 至112年8月29日止、⒉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9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⒊保證人變更為高孟志、蔡振德、高孟聰。借款⑷部分變更事項為⒈借款期間變更為自10 9年5月5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⒉自111年9月5日起至112年8 月5日止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⒊保證人變更為高孟 志、蔡振德、高孟聰。借款⑸部分變更事項為⒈自111年8月22 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按月繳息。相對人並於111年12月9日,與高孟志、高孟聰共同簽立本票3紙,票面金額分別為8,830萬元、107,960,017元、107,130,826元,用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欠之借款。詎相對人原應部分繳息、部分攤還本息之欠款,僅繳納利息至111年9月份及111年10月份,尚欠 本金共計334,352,019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1年12月9日寄發催告書催告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繳納尚欠111年10月份及11月份之應付利息款項,並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 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等逾期迄今仍無法正常繳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2年2月21日具狀表示,其因公司資金周轉問題,已於111年10月6日與全體債權銀行第一次債務協商,向銀行團請求展延各筆貸款之還款時間。且聲請人前於111年9月間已向法院聲請對其假扣押在案,除不動產外,動產部分扣押金額約為90萬元,其亦於111年12月9日清償9月 份之利息,上開金額應已抵充111年9月份及10月份之利息,與聲請人稱所欠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尚有未合。又相對人各銀行開設之帳戶於今年初遭設定為警示帳戶(已提出刑事聲請),公司營運包含交易廠商之匯款作業、發放員工薪資及銀行往來匯款作業等均無法運作,亦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非可謂其違反前開債務協商條件而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所述與事實尚屬有間,請求駁回本件聲請等語。聲請人亦於112年3月3日具狀表示,債務協商決議生效時,相對人應於 各債權銀行繳息帳戶存入三個月應付利息餘額(9、10、11 月),惟查相對人僅繳付一期利息(即相對人稱繳付111年9月份貸款利息),經聲請人於111年12月9日寄發催告書催告繳付111年10、11月應付利息款項(應於111年12月16日以前存入),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依約繳款,雖相對人表示係因其名下戶名為盟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銀行帳戶均遭凍結無法使用,而致清償聲請人貸款利息之存、匯款作業無法處理,惟按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帳簿無法正常使用時,會竭盡所能以各種方式進行交易(如現金交付等),以維公司正常運作,而非聲請人陳稱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無法進行匯款。又聲請人雖已對相對人進行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執行等),有扣押相對人之動產部分金額約為90萬元,然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 充利息、次充原本…」,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進行訴訟程序(如假扣押執行等)而產生相關費用,依法應先充抵費用,又上開款項僅進入假扣押而非逕予執行分配程序,據相對人狀載所示附件,相對人之債權人除金融機構外,尚有其他民間債權,倘全體債權人均進入執行分配程序,聲請人是否可分配上開金額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本件請求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狀所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尚屬合理。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94-1 0 10 80.00 全部 002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94-3 0 3 60.00 全部 003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09 0 15 00.00 全部 004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10 0 15 00.00 全部 005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11 0 15 00.00 全部 006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12 0 15 00.00 全部 007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22 0 30 00.00 全部 008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22-1 0 30 00.00 全部 009 屏東縣 枋寮鄉 屏南 123 0 60 0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001 108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1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 一層279.45、二層253.50、三層253.50、四層253.50、地下層280.70,總面積1,320.65 屋頂突出物30.60 全部 002 108-1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94-1、109、110、111、122-1、12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樓房 一層4,236.30,總面積4,236.30 全部 003 108-2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94-1、10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 一層144.00、二層144.00,總面積288.00 全部 004 108-3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122-1、123地號 鋼骨構造、一層樓房 一層710.08,總面積710.08 全部 005 108-4 精進路16號 屏南段109、123地號 鋼骨構造、一層樓房 一層525.00,總面積525.00 全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