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士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故聲請 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