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南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元,聲請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亦同,惟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為3,570,000元,故請陳明是否相對人有部分清償,如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美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0,000元,聲請狀附表記載之金額亦同,惟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為3,570,000元,故請陳明是否相對人有部分清償,如聲請之事項記載金額係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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