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紅雲工程有限公司、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紅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 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