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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聲請人
佳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可巧舖、李沛姍及邱濬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可巧舖」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請確認相對人「台可巧舖」登記之組織種類,如係獨資商號,請更正相對人為李沛姍即台可巧舖。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沛姍、邱濬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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