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佳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書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佳群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可巧舖、李沛姍及邱濬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可巧舖」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請確認相對人「台可巧舖」登記之組織種類,如係獨資商號,請更正相對人為李沛姍即台可巧舖。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沛姍、邱濬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