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杜海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苗忠義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苗忠義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37,000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苗忠義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業已完成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 債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事務。因遺產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 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案件強制執行中,並於112年8月22日由債權人漢神國際 實業有限公司承受在案,為利執行案件之分配,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高雄○○○○○○○○規費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遺產 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0 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卷證查核無訛。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苗忠義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3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7,000元【計算式:35,000元+1,000 元(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之聲請費)+180元(申請戶籍謄本)+80元(申請土地謄本)《仟元 以下無條件進入》】,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