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峰宏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45號 債 權 人 峰宏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宸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鄭志賢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1,000,000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 所有之財產,在新台幣3,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台幣3,000,000元為債權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 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進行太陽能工程施工,擬就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及內館段10、27、28、2 9、30、31、32及42地號(下稱案地)土地進行填土整地,遂 委託債務人進行整地填土,債務人依約應以相關法規所定之B5類營建水泥塊經粉碎處理後鋪設於案地,其他物品不得回填之。詎料,債務人私自將他處土地載離之營建混合物及夾雜廢棄物運至案地傾倒,經檢警機關查獲並起訴在案,前開刑事案件中所扣押之KOBELCO200型挖土機係債權人所有,遭地檢署查扣而無從使用,為維持正常營運,僅得另行租賃怪手使用,租賃費為新台幣(下同)6,316,362元;此外,案地 遭傾倒之土地營建混合物及夾雜廢棄物需清除處理,處理費用合計3,100,000元,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文書費126,000元,債權人損失已近千萬,然考量債務人資力,僅於300萬元範 圍內聲請假扣押。債權人以存證信函聯繫債務人未果,且債務人於警詢調查筆錄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欄位勾選「勉持」,且債務人因數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衍生之高額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顯無法足額清償,設不先予實施假扣押,日後債權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債權人願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予裁定對債務人之財產於債權3,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之原因,業據提出整地填土工程合約、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扣押物品明細紀錄表、進口報單、發票及匯款明細、刑事聲請查復狀及屏東地方檢察署函稿、明細表及發票各1份及請 款單及發票共3份為據,堪認其就請求之原因已為釋明;而 就債權人所主張前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據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封面、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1份、刑事案件調查筆錄節本共4份為證,債務人家庭經濟狀況勾選勉持,卻可能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面臨高額損害賠償,將有陷於無資力之虞,且經債權人聯繫未果;此外,債務人於本院已經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執行未果,顯見其財務狀況已陷困窘,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足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業為釋明,雖其釋明有所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其對債務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 項、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