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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再字第1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李芳南

上訴人
甲○○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9 月23日112 年度家財訴再字第1 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未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表明完整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檢附繕本。

二、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3,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46,050元。

三、上訴理由。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