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至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清道
- 訴訟代理人
- 吳澄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錦昌律師
- 被告
- 洪秉均
- 訴訟代理人
- 張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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