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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凃春生

原告
至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道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被告
洪秉均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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