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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薛侑倫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烽杉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昌盛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邱茵子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昌盛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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