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劉千瑜
- 法定代理人林俊達、周春米
- 原告枝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屏東縣政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枝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達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 ,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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