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陳茂亭
- 當事人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4,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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