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恆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4,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4,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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