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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藍家慶

  • 當事人
    謝金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謝金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金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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