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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潘快薛侑倫郭欣怡

上訴人
旭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海
法定代理人
李雪櫻
法定代理人
尤淑雲
被上訴人
潘奕丞
被上訴人
潘沛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柏元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顏慧君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號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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