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禾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周貞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禾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貞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13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