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頂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許哲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頂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銘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蘇美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中350萬元為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