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頂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哲銘
- 訴訟代理人
- 朱中和律師
呂文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蘇美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其中350萬元為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