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郭欣怡
- 法定代理人郭高郎
- 原告昌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昌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高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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