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許逸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逸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6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