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阮建雄即建宇水電工程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阮建雄即建宇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8,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黃依玲